其實這篇本來就是打算找法條來踢周錫瑋的~XD
周錫瑋和內政部警政署的對抗算是全國皆知,雖然和我住的地方一點關係也沒有,不過還是要找找法律來看看到底誰上法院贏面會比較大。
就內政部的說辭,警察人事權是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一條,是內政部授權給直轄市的,原本並沒有什麼大問題,直到地方制度法修改,台北縣變成準直轄市之後,事情起了極大的變化。
準直轄市之後的台北縣,有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加持,首長人事權和財政權都比照直轄市,在這種情況下,台北縣是否可以比照直轄市遴任轄下警察?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如是說:「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在此解釋一下,34、54條是直轄市議會,55條是市長人事權,62條是直轄市政府組織,66條是有關財政收支劃分法和地方稅法通則的財政權(例如統籌分配稅款,台北縣原先只能和其他二十幾個縣市分那39%,但準直轄市後變成和兩個直轄市共用43%)。
若僅就地方制度法55條的人事權內容,直轄市長並不包含一級機關首長以外的任命權,所以周錫瑋不可以用這條來主張自己有對縣內警察的人事權,周錫瑋最有力的加持就是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裡面有一個「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這個規定中的法律當然也包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不過問題來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並沒有說直轄市就理所當然有任命權。
第九條: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
第二十一條: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左: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法律的用語都是「或」,也就是說,法律原先規定這是內政部處理的事情,內政部卻也可以(實際上也已經)把事情丟給直轄市去做,這是行政程序法的委辦事項沒有錯,因此,內政部也確實有法律立場「不」把這個權力給台北縣。
因此,周錫瑋也不是鐵贏的。(合法性被捏在對方手上,應該說鐵輸的才對)
所以說,這場中央與台北縣的戰爭,理論上周錫瑋算是居於下風。
而輸贏的重點可能在於當年內政部授權給北高兩市的委辦規則,因為委辦事項必然有委辦規則,若當年內政部懶惰只寫了「委託各直轄市」,那周錫瑋大概會笑得很高興…(奇怪的是沒有人拿出這個東西來說耶…)
台北縣要拿到這個人事權其實只是遲早的事情,畢竟準直轄市不能只是一個殼像而已,而且就地制法的修法目的,台北縣這方面也確實是應該直接比照直轄市,不過在內政部沒放手之前,周錫瑋想「合法」替警察們升官,大概得進行一下行政訴訟程序了。
結語,這個戰爭的結果,是兩方都沒有違法。
差異是在於台北縣是對地方制度法進行體系解釋,因為地制法給予台北縣準用直轄市的人事權,而直轄市人事權包括警察升官這項,故台北縣也有人事權。
而內政部的角度則是認為雖然人事權準用直轄市規定,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只是規定內政部「可以」授權給直轄市,而非「一定要」授權給直轄市,因此我內政部不授權,你的警察升官就不合法。
原則上只能看法官怎麼認定了,光看文字的話,內政部贏面是比較大沒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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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莫名其妙的就是,內政部明明看似贏面大,卻又沒把話說清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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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當年真是如mocear猜想的那般偷懶,所以內政部沒那個臉拿出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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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看似可以一擊KO又不加施展,一邊看似有敗無勝又打死不退,真是莫<br />
名其妙=.=;
依我在公家機關服務的經驗,<br />
沒明確規定的案件最後的結果通常是援例,<br />
以本案而言,就是看其他的直轄市怎麼做,<br />
台北縣就比照辦理,<br />
所以我個人認為,如果沒有黨派因素混在裡面的話,<br />
這個案子內政部根本不會跳出來反對,<br />
應該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比照北高丟給直轄市自己辦,<br />
總從頭到尾問題只有一個,就是縣長的顏色不對啦~~~
其實這也是可以陰謀論的,根據警政署自己說「本署規劃於本(96)年10<br />
月底前完成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改制後人員派補事宜,以利執行選舉期間治<br />
安維護工作,並兼顧整體警察同仁陞職權益,但由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正<br />
式來函主張於明(97)年總統大選後再行派補,導致遲未處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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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發現兩邊除了這個以外還有個派補的問題,若加算進去之後,可以發<br />
現周錫瑋為啥會那麼急著升警察的官,因為如果不升官,台北縣警察的「<br />
缺」裡面就會有一堆因為縣升格結果反而降級的主管缺,而這些缺就會被<br />
一堆空降部隊塞滿,這樣周錫瑋就難過了…XD<br />
你以為周錫瑋這麼笨,只是單純亂升警官作秀嗎?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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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做秀的笨人,天底下到處都是。<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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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上面那位有何高見,可以說明周縣長並非這種人?<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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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只是先給警察吃甜頭…<br />
以後親朋好友打關節更方便而已…
上面其實得到他了~XD<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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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現大法官釋憲527號有講到,如果只是單純中央地方權限爭議(而不<br />
是行政處分),有地方制度法77條來處理。<br />
內政部和台北縣的話,是由「立法院院會」決議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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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走這條的話,周錫瑋樂勝啊…O_O<br />
(關鍵在於內政部有沒有用行政處分來把周錫瑋的任命打消掉,如果有的<br />
話就不能走這條,要對行政院訴願,然後找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