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comments on “猴子和偽道人士也看得懂的法律教室--除罪化

  1. 與版主這篇完全逆向的「入罪化」例子,可能就屬「智慧財產權」的修法<br />
    了。以前是要有人受到利益上的傷害(比如盗版書籍)、提出檢舉才會成<br />
    案(當年我父親為出盜版的訴訟,跑法院跑到累得半死;後來懶了,管他<br />
    去了)。但這些年受美國壓力,盜版好像要改成「公訴」——檢察官可以在<br />
    受害者尚未發覺之前,就能夠直接抓人了。不曉得國內修法修得如何,至<br />
    時「成大宿舍 MP3 事件」可能就是學生生活的一部分了。

  2. To 鄭直仁:<br />
    話說如果我搞創作的話,我會歡迎別人自由分享使用,不過看樣子現在的狀況變成:如果我沒說歡迎大家自由分享,<br />
    而網路上的人開始傳我的東西的話,檢察官恐怕就會找上那些人了=_="

  3. To novus:<br />
    其實小女子我是知道的,只是之前好像沒打進去而已,而且感覺有一天某些廠商可能會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用某些<br />
    手段讓這些授權方案變成沒有用的;不過我覺得我的話,可能會直接聲稱「版權沒有,翻印不究」了,又我有些東西<br />
    可能是屬於同人的範疇的,或者是說,是從某些別人的創作改編的東西,請問這部份的版權又要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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