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罪化」在很多追求性權的言論中常常被提到,例如通姦除罪化就是。
不過這個名詞也被不少人誤解,以為「除罪化之後通姦就沒法可管」。
事實上,法律對人民的限制就如下圖一樣(其實應該還有個最底下的「無規定」,不過那不算法律的規定所以省略):
依照不同的嚴重程度,人民的行為可以用刑法(如殺人)、行政法(如無照駕駛)或民法(如欠債)來拘束。最嚴重的行為由刑法來限制,反過來說,要被刑法限制的,應該是對國家、社會、個人有相當大危害的行為,而這種情況就叫做刑法的「最後手段性」或者「刑法謙抑性」。
講到除罪化,風清揚說過「要破招,總要有招可破」,所以要除罪,當然要有罪可除。
「罪」這個概念只存在於刑法之中,違反行政法和民法的只能叫做「違法」而不是「犯罪」。
因此除罪化這個名詞所代表的是,將這個行為的法律限制層級,從刑法降低到行政法或者民法(一般說來是很難變成無規定啦)。將原本「是罪」的行為變成「不是罪」,等於是把罪這個名詞從行為上「除」掉,所以叫做「除罪化」。
反過來說,將原本沒規定或由民法、行政法規定的行為提高到刑法的層次,這就叫做「入罪化」。
因此,除罪化並不代表「沒有規範」,它唯一的意義就是不再是刑法上的罪,一樣可以(或可能)被行政法、民法限制,例如芭樂票這個過去由票據刑法限制的行為,除罪之後,我們依舊沒有可以隨便開芭樂票且不認帳的自由,因為民法還是有規定。
除罪化的目的在於將「沒有那麼嚴重」的行為從作為「懲罰嚴重行為」的刑法中拿掉,來保障人權。
因為刑法對人民權力有非常大的影響,不是什麼事情都要用刑法來處理才叫做妥當。
如果沒有絕對必要的話,事實上是不該什麼事情都把刑法這個龍頭鍘抬出來的。
以通姦為例,其實不少國家,例如日本、德國甚至中國大陸完全沒有通姦罪(大陸只有軍人的通姦罪),美國則只有民法上有相關規定。
就婚姻是一種社會契約的角度來看,打契約的雙方(夫妻)其中一方既然已經想要終止契約,這當然可以用民法的角度來處理(包括小孩監護權、夫妻財產以及精神賠償),就像所有希望契約終止的人一樣,總不會有誰去外面租房子,想半路搬家還會被條子和檢察官抓去吃豬排飯的吧?
(當然,通姦罪在台灣的刑法來說,不管是妻子還是第三者,也不論是丈夫出牆還是老婆出牆,總之女人永遠弱勢,這也是不平等的部分,若以民法來處理婚姻,則「契約雙方」就平等了。不過這是通姦除罪化的理由,不是除罪化的問題。)
與版主這篇完全逆向的「入罪化」例子,可能就屬「智慧財產權」的修法<br />
了。以前是要有人受到利益上的傷害(比如盗版書籍)、提出檢舉才會成<br />
案(當年我父親為出盜版的訴訟,跑法院跑到累得半死;後來懶了,管他<br />
去了)。但這些年受美國壓力,盜版好像要改成「公訴」——檢察官可以在<br />
受害者尚未發覺之前,就能夠直接抓人了。不曉得國內修法修得如何,至<br />
時「成大宿舍 MP3 事件」可能就是學生生活的一部分了。
To 鄭直仁:<br />
話說如果我搞創作的話,我會歡迎別人自由分享使用,不過看樣子現在的狀況變成:如果我沒說歡迎大家自由分享,<br />
而網路上的人開始傳我的東西的話,檢察官恐怕就會找上那些人了=_="
to k1234567890y<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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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學自由軟體界在傳播同時附加授權條款,設計成一旦拿去用就表示默<br />
認授權,既然獲得授權當然就沒有違法之虞。<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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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個很有名的例子就是GNU FDL,也就是wikipedia所採用的授權方式<br />
http://en.wikipedia.org/wiki/GNU_Free_Documentation_License
To novus:<br />
其實小女子我是知道的,只是之前好像沒打進去而已,而且感覺有一天某些廠商可能會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用某些<br />
手段讓這些授權方案變成沒有用的;不過我覺得我的話,可能會直接聲稱「版權沒有,翻印不究」了,又我有些東西<br />
可能是屬於同人的範疇的,或者是說,是從某些別人的創作改編的東西,請問這部份的版權又要怎麼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