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老馬提名大法官的清單上面出現了「邵燕玲」這個人,然後就有媒體發現這個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是去年把三歲女童案件判發回更審的法官,當時冒出了一群「正義之士」(請注意我是有「」的)出來搞了一個莫名其妙的白玫瑰,抗議恐龍法官云云。
但問題是,這群白玫瑰裡面,到底有幾個有搞清楚這個案件最高院是怎麼判的???
很明顯直到現在,照樣一堆人搞不清楚,但一個比一個喊得更大聲。
反正「恐龍」大家都熟,「法官」大家也熟,湊起來「恐龍法官」也不過四個字,比起「三葉蟲法官」還少佔了一點腦容量,好記得很,至於內容,Who care?
邵燕玲這一庭有「五個」法官,這是最高法院固有的編制,因此那個案件的承審也有五個,邵燕玲只是審判長而已,這位置代表年資最久,也代表她主導審判程序。
最高法院其實和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不同,它是「法律審」的審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是「事實審」),也就是說,最高法院不進行事實的認定,所有用於判決的事實,全都是下級審(一般是高等法院)送上去的。
最高法院的工作就是把這些已經被下級法院認定的事實,與它所判的罪名,審查兩者之間的適用、也就是「事實有沒有辦法符合這個罪所需要的構成要件」有沒有問題,如此而已。
因此在三歲女童案件當中,判決發回更審(不是某些智能不足的媒體和鄉民鬼叫的「判無罪」)的理由是:
高等法院沒有證明被告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卻判了222加重強制性交!
關於222與227的構成要件,我在「發揮正義感,也需要智慧」裡面提過(雖然不同案件),最高法院就是認為高等法院在沒有證據完成這個構成要件的時候就以這個罪來判決,於是發回更審(就是重審),並非像某些莫名其妙的傢伙說的什麼「因為沒抵抗所以不算強制」。
不管判決書有沒有提到,案子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的時候,高等法院可以做的補完有兩種:
1.能補完證明使用「強暴脅迫…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的證據,如此就可以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決。
2.不能補完證明使用「強暴脅迫…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的證據,如此就該改用對幼性交罪判決。
(以上兩個都是罪,當然也沒有某些智能往下挑戰極限的人所謂的「無罪」)
邵燕玲庭的判決,唯一的問題就在於它「讓一群不明就裡也不願理解更搞不清楚事實為何的閒雜人等大為不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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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這個案子發回之後,判決無罪,無罪理由有四,順便解釋一下。
1.測謊不準
大部分鄉民大概會以為測謊就是當被測者說謊的時候,機器就會「嗶」一聲告訴眾人此人說謊,但實際上測謊的原理只是藉著「說謊時會緊張」的前提,以測量心跳、血壓、皮膚導電度(就是有沒有流汗)等來測「是否緊張、激動」而已。
因此,某些容易緊張的人就算說實話一樣不會過,某些說謊成性、臉皮厚過城牆的人就算說了瞞天大謊也是照過不誤。
例如江國慶就是測謊沒過的倒楣鬼。
因此,測謊實際上只能當參考,不能當證據。
(高院判決認為被告測謊前日沒睡好,又激動,因此測謊沒過可以接受)
2.女童說詞不一
包含在警察筆錄時與法院作證時都有所不同。
不要以為小孩子就不會說謊,有時候他們說的謊連自己都不知道是謊言。(例如「大人教的」)
3.監視器畫面證明沒有時間完成犯行
這其實是很重大的證據,在可以使用的三十分鐘內,監視器畫面證明了他帶女童前往超商買東西,扣除這些時間只剩下幾分鐘,不足以「帶回家性侵」。
今天新聞報導裡面,已經判無罪了才有家屬和朋友出來說那是一小時,還說法官不找他們去作證……將近五年的時間,你們之前和檢察官不認識嗎?
4.驗傷證據不符且找不到證物
醫院的驗傷報告,與證詞中的吸管、眼鏡架會造成的傷害不符,而且現場(被告家)蒐證也沒有找到這兩樣東西。
吸管可以隨處丟,眼鏡架(或眼鏡)有人會拿去亂丟嗎?就算已經沾到謎汁,大部分腦袋正常的人應該只會拿去洗洗繼續用吧。
其實這案子也可以讓我們發現,當一個被告被判無罪的時候,家屬、鄉民甚至檢察官,似乎都沒有想過「真兇另有他人」的可能性。
只顧著要讓被告去死,這種認知程度,當偵探漫畫的反派配角警察剛好而已。
莫西亞說:只有英文A書有讓我去看的衝動(誤)
看a書還要翻字典,很容易軟掉…
所以樓上…
你想表達什麼?
http://www.facebook.com/Geekfirm/posts/226267867399431 真是物以類聚,朱邪神就算不刻意煽動,也有一幫牛鬼蛇神自動自發前來叫囂
版主回覆:(05/20/2011 02:53:07 AM)
還要求溯及既往…..- –
這群傢伙擺明不懂法律也就算了,還擺明要亂搞法律。
話說今天(9/Nov/2011)在噗浪上看到有人貼了這篇新聞: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802531/IssueID/20111109
這個似乎比此處討論的那個案件來的更‧‧‧,不過看樣子這就是為什麼222和227要分別的原因之一?
版主回覆:(06/02/2011 02:42:51 AM)
要是這也論加重強制性交,這位大哥就關得久了…..
是說這妹妹也詭異,自己主動去挑逗然後又聽網友說話就跑去告官….
先不論事實對錯,這種有條理地分析實在少見=)
似乎很多人搞錯一點:
如果我知道對方有罪,不管法律如何我應該要先判重罪!
這樣形同私刑的判決似乎在正義公理中並非更好的決定,
如果一昧要求如此未來只會有更多問題!
再者,從許多證據中看出,
被告頂多也是未遂而非犯案,
我沒細讀判決書與其他犯案證據內容這樣說可能有點偏頗,
但我想重點不只在於有罪與否,
而更應該要瞭解到法律之所以為法律的原因。
有一位朋友引用出"正義"的內容,
但似乎沒有非常理解背後的哲學概念,
有點可惜!
純屬個人臨時起意的看法,
若有不妥請多包涵!
簡單來說.版主喜歡和大眾用不同眼光去看事情.這不是不好.只是你只看到其中一面罷了.在這方面你是對的.但我們大眾的立場來看.我們所說的情況.你可能站不住ˋ腳
版主回覆:(11/09/2011 11:51:50 PM)
孟子: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
根據你的說法,孟子可能也常常站不住腳~
很多文化都有類似說法,這下子全世界都得躺著免得站不住腳。
倒是從眾這點,東西方都有有鶩或鵝的評價就是了
鍵盤正義家
台灣爽報2012年4月2日V38版 朱學恒
孫中山留言給李鴻章:「李先生,我覺得現在清朝政治實在是腐敗到了極點,能不能請你出來說說話!」(陸浩東按讚。)毛澤東:「有鑑於近來國民黨魚肉農民,我們希望大家能夠一起站出來對蔣介石表達不滿,因此特別舉辦一個活動抗議三民主義,希望共產主義能夠成為主流!(大家按鈕就好,不用實際參加。)」(林彪按讚。江青留言:「親愛的,你好勇敢喔!」)媽咧,如果搞革命是這個樣子靠打鍵盤和在臉書上留言的話,大概一百萬年也搞不出個屁來,大家到現在還留個辮子在那邊甩甩甩啊!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當然更不是上臉書打卡按讚啊!
最近一堆人跑到我臉書上要求我主持這個正義、主持那個正義,感覺好像我有個工作叫做「正義主持人」一樣!(我公視的《正義:一場思辯之旅》的主持早就結束啦!)
但是正義是要付出代價的啊!我通常都會直接問這些貼文的人,自己為了這個信念做了什麼、付出了什麼代價?還是你以為按按鍵盤就叫做正義了?所以你按按鍵盤,其他人就要在第一線帶頭衝?你以為FB上貼不停就叫做主持公道嗎?看個網路轉播,就自己為自己正義噴上天了?我敬佩和十分樂意幫忙的,一樣是那些在打鍵盤之前已經為了這個信念做了一百、一千個小時的工作,只是需要我們額外推他一把、支持他的人;而不是那種自己什麼代價都不用付,卻覺得這世界上每個人都應該要幫他伸張正義的所謂的「鍵盤正義家」!
尤其我最討厭的就是:意見不同的時候,那些鍵盤正義家在那邊幹幹叫裝中立「喔,朱學恒這個賤B出來說話,一定又是想要多賺通告費了」;等到想落人充聲勢、覺得這傢伙有點利用價值的時候,又馬上換個嘴臉、跑過來說:「懇請朱大要不要考慮關心一下這個議題,以便幫助社會弱勢?」
你當我吃大便長大、笨到隨便被你這種人利用喔?我有什麼意見,那是我家的事,哪輪到這些鍵盤正義家敲鍵盤來指指點點?當那些真的站出來的人被打被抓的時候,這些鍵盤正義家可能會在去買鹹酥雞和珍珠奶茶的路上慶幸自己沒到現場,然後下一次又再度正義凜然的出來轉貼文章大罵社會不正義。給鍵盤正義家們: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當然更不是上臉書打卡按讚啊!
http://www.nokids.org.tw/founder_articles.php?id=286
他說「法官判案最忌缺少同理心,不能感同身受,因此乃有奇怪又奇怪的判決出現。」還說「前後為甚麼會有這麼大的差別,因為法官感同身受了。講的不道德一點,真希望法官家裡多遭遇一些不幸的事,他們才不會以仍有可教化空間為由,放縱殺人犯了。這樣恐龍法官及智障法官應該會少一些,社會正義可以多伸張一點,無辜受害人可以減少一些。」而似乎很多人都支持他的話,但事實上又該是怎樣才對呢?
如果要法官卯起來感同身受的話,那迴避制度就等於白設定的啦。
要和被害者或其家屬同理心,那乾脆叫被害者或其家屬來判不就得了?
若和被告感同身受,那被告自己判自己就好啦~
之所以不這麼做,不就是因為這樣更不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