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大新聞,一個女的(後來怎麼變成三個?)和十八個男的(後來變成二十幾個,因為男女共處一「廂」所以會繁殖?)包台鐵車廂鎖門開電車癡漢趴,相當令人羨慕(?),也因為他們,廣大人民終於不用再看那麼多鳳飛飛和林書豪了,功在家國啊!!
台灣法律是如此規定的:(光論性交部分,不列款)
先解說一下,未滿是不包含本數,所以未滿十四歲指的是「出生~14歲生日之前一天」,以上以下包含本數,所以十四歲以上指的是「十四歲生日~死亡時」。
年齡 | 合意性交 | 強制性交 | 合意性交易 |
未滿14歲 | 刑法227對幼性交罪(3~10年有期徒刑) | 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 刑法227對幼性交罪(3~10年有期徒刑) |
14~未滿16歲 | 刑法227對幼性交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 刑法227對幼性交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民法規定合法結婚年齡:男18歲以上、女16歲以上 | |||
16~未滿18歲 | 無罪 |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18歲以上 | 無罪 |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 X |
18歲以上的合意性交易的花樣太多所以跳過。(主要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至於拉皮條的罪也是建立在性交易上,這裡就不附了,免得變得太複雜。
其實性交易本身就很複雜,尤其是在中央政府弄出專區這種東西、而地方政府「群起」大耍智障和偽善之後。
從上面的表格可以知道,以合意性交來說,雙方16歲以上就無罪了,不管對方是男是女,也不管有幾個人參與,那都是個人自由。
因此這次事件,因為女方年齡17,如果只是單純性交的話,根本就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條。
一開始警方的法律標的是刑法235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的一個構成要件是「意圖供人觀覽」,也就是說如果故意演給不特定多數人看(法律上公然的意思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那就有這條的適用,當然人家車廂窗簾有沒有拉上得警察和檢察官自己去舉證。
因為有鎖上門,所以如果無法舉證窗簾有沒有拉,那麼這個車廂能不能符合公然的要件還很拼咧。
(曾經有案例是KTV包廂,法官認為雖然包廂屬於公共空間,但因為可以上鎖成為密閉空間,故在裡面「車拼」不算公然。)
後來突然說每人收八百,於是案情乾坤大挪移,改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簡稱兒少條例,不是兒少法)22條,但這條也是有構成要件的: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和底下拉皮條的法條一樣,這裡最重要的構成要件是「性交易」,也就是「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如果這八百全用在租車廂等地方,而不是落入主辦者或該女口袋,那麼就很難成立性交易。
根據台鐵的說法,當天二十幾人花7580元租了車廂,光是車廂錢就是22男出資總額的43%,就號稱一打十八的性交易來說未免太便宜了點…
因此這案子是否成案,關鍵在於「公然」和「性交易」上(至於還有一個自願與否問題,該女本人已經表示是自願,故沒有算入)。
會寫這篇的一個原因是因為看到中時的報導,裡面寫到「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句話讓我起了疑心,因為民法規定的(女性)結婚年齡是十六,結婚之後總是要做點「家裡的事情」好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如果和十八歲以下性交就犯罪,那還結個屁婚!
結果查了一下法條才知道,這記者要不是故意的就是眼鏡該換了~~
記者說:兒少法第廿三條:「媒介、協助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者…」
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3條(節錄):「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記者說: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條(節錄):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位記者仁兄,性交和性交易差很多好嗎?
被誤導了~這樣這個新聞更是沒意義!
被炒做的太過了!
台灣人太偽善,大家情投意合打個炮也嘰嘰歪歪。
倒數第三行,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條,多了一個「與」字
版主回覆:(03/13/2012 03:19:12 AM)
改好了
根本就是煙霧彈,為了掩護美牛還有立法院硬幹一些惡法用的
這案子有涉及未成年少女 應該是要保密的 結果媒體上 一堆『警方』透露~~
還有問案情節、媽媽淚崩等等~~ 除了這25個人 我看其他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也一起辦一辦好了
所以莫大認為最後那些人若會受處罰,也是因民意壓力所致?因為他們其實沒犯法?
不過看來那個小雨一段時間內大概也不敢上網甚至不敢和人出去玩了?!
版主回覆:(02/29/2012 01:53:56 PM)
上面那兩個關鍵部分的事實能證明多少才是有罪無罪的分水嶺,我們外人現在很難去說什麼。
等判決書出來就知道了
現在台鐵還要提損害名譽賠償之訴,當然我認為民事本來就是覺得有受到損害就告,沒有對跟錯
但我個人覺得理由太牽強了,比如說台大如果對前總統提損害名譽之訴這樣,法官到時會怎麼判呢?
如果小雨是我女兒,我一定不會責怪她,也不會認為她這麼做就是讓我丟臉,只要她有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違法,不要去傷害到自己就好,即使她喜歡當妓女,我也會支持她。
每個人的感情世界不一樣,不管別人的感情世界是如何,只要她沒有去傷害別人,那並不是變態,只不過是和大部分的人不一樣而已,為什麼大家的心胸那麼的狹窄,無法容納異己的存在。
有喜歡多P的男人,當然也會有喜歡被多P的女人,有想要強姦女人的男人,當然也會有想被男人強姦的女人,在彼此情投意合的情況下,這裡面並沒有什麼傷害,那是一種很好的契合。在這個變態的社會道德裡,他們彼此能夠相遇,這是多麼難得的緣分,有一個男人來促使他們相遇,這個男人是多麼的偉大。為什麼要將他抓去關??
他們彼此搞完了,開心的離開了,沒有人受到傷害啊!!
真正的傷害來自記者,來自警察,來自輿論,來自社會道德,如此的鄙視他們,罵他們,傷害他們,這就是社會道德所謂的正義,他們又沒有傷害到任何人,難道讓自己看的很不爽的人,他們就是有罪??真是變態到極點的社會道德。
>>> 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這裡就想到
之前顏清標兒子把人家未成年少女肚子搞大
還不是風風光光辦盛大婚禮
最後也沒怎麼樣…
記者記性真不好…
樓上請麻煩看清楚條文
22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你都少看個"易"字
如果是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者,能提告的只有雙方父母跟本人,檢察官無權為此告發。一方面也是男方家勢大,記者不想得罪男方
to 10樓
我知道, 我是故意的…
純粹只是想跟記者一樣白目腦殘…
話說真的沒技者拿這梗來用…
台灣的偽善者還少了嗎?
還童的女性?弱智的男性?
2000年12月18日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張錦華、黃浩榮
近來某則斥資巨金的美容塑身廣告以極高頻率出現在各大電視台與平面媒體:童話故事般的黑森林裡,一名天真爛漫的小公主,小手輕捧著青蛙,綻放迷人的笑靨,背景奏著悠揚迴盪的樂章,一幅如夢似幻的浪漫和諧影像,彷彿勾動你我心中最深處的純真悸動,喚醒沈睡已久的斑斕童年……豈料卻也墜入一個危機四伏的幽暗泥淖,兒童及女性的權益被踐踏,男性的本質被弱智化。
一個個飄揚的醉人音符,掩飾著父系社會偷窺女體的私慾;一段段悅耳的嘹亮童聲,遮蔽著成人戀童的隱癖;一次次溫婉的輕柔微笑,粉飾著煽動女性(甚至是國中生)成為美容塑身業者囊中物的行銷手段;然而,街外表貌似迪士尼的歡愉影像符號,卻狡猾地訴求著成年女性要追求一個外表上「返老還童」的不可能任務。
廣告中的主角,不過是個十四歲的少女,在商業資本的雕塑下洋溢矯情的馨笑,任憑攝影鏡頭在其未臻成熟的身體上反覆遊走,特寫強調女體性徵的胸部部位,狡獪地讓全國成人公然意淫少女正在發育的身體,美容塑身業者可以這樣挾其財大氣粗的資本暴力,任意地剝削才只是國中學生的女體,在全國的主要媒體上大登特登這樣的廣告嗎?甚至曾有報導指出:該業者還將投資數億的資金,繼續大量炒作這位女學生的身體,以及製造女性「如何返老還童」的焦慮!我們的社會如果是一個文明而有教養的社會,豈該繼續容忍這種剝削兒童(依據國際慣例,未滿十八歲就是屬於應受社會保護的兒童)的廣告繼續橫行?
女性「返老還童」才是美嗎?美容塑身業者以往大力宣傳「瘦才是美」,讓許多女性出現瘦身與飲食失序的焦慮;現在又開始鼓吹「還童才是美」,是不是又要在巨量的廣告符號操弄之下,製造女性的「童稚化」焦慮?甚至廣告中還閃過一個白髮老女(以往曾為該公司做過廣告模特兒的女星所飾)正在找尋「返老還童」秘方的畫面,廣告內容顯然醜化了女性的「老化」,年齡增長的自然現象被刻畫為悲哀挫折、需要極力消除的現象;這不就是將我們社會中所有的成年女性加以負面化、病態化嗎?可是我們很清楚的發現,這個社會對於年齡漸增的男性卻往往是十分正面肯定的,男性年齡的增長通常代表經驗、智慧、甚至權威的增長。為什麼卻對女性的年齡漸增呈現這麼負面而病態的定義?
年長的女性為什麼不能是更有經驗、更有內涵、更值得尊敬?什麼樣的男性才害怕面對一個更有智慧和能力的女性?一個社會想將女性「童稚化」,不但是扭曲、矮化女性的角色,更顯示出這個社會中缺少成熟而有智慧的男性,是男性弱智化的現象啊。
在這個全球化、資訊化的時代,廣告已不再只是販賣商品,更是推銷價值觀,建構我們所處的公共領域文化。根據研究指出,一則廣告如果在短時間內讓閱聽人連續多次接觸,就可以成功的達到轉變觀念態度的功能;同時,強勢的大眾媒體曝光率更會形成風行草偃的社會流行壓力,迫使人們改變行為;前幾年的瘦身廣告和這幾年的大哥大廣告,都已成功地證明了這個過程和效果。
因此,我們絕對不能輕忽廣告對這個社會所具有的影響力以及所應負的公共責任,如果廣告業者惡意塑造不當的偏差價值,我們也必須以發揮公民的角色監督媒體中各種文化價值觀的再製。如果我們容忍這種利用小女生的身體來滿足成年人窺視慾望的廣告內容持續,默許對女性年齡增長的污名化,並漠然於男性弱智化的淪落,不是將縱容這個社會愈發的不擇手段且向下沈淪嗎?
我們不希望政府以公權力介入任何合法的自由創意的領域,我們也肯定美容塑身業者能夠對有需要者提供合理服務的貢獻;然而,我們也必須維護一個自由而有品質與專業內涵的公共領域,尊重多元異見,但絕不是一再地剝削兒童、歧視弱勢族群、塑造偏差的社會文化。
(本文作者張錦華為女學會理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黃浩榮為台灣大學外國文學系四年級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