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在某地拿出這個網頁來宣稱:
「看!重大刑案被告從五百多個變成兩千三百多個!所以犯罪率有上升!死刑不能廢!」
當然,就像標題寫的那樣,要拿數據來解釋也是需要天份的,隨便亂抓數據只會讓自己變成笑柄。
第一個笑點,在於「重大刑案」這個標題,根據司法院的解釋(DOC檔),這裡所謂的重大刑案,指的是符合「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裡面重大刑案定義的案件。
而這些案件可以這麼分:
1.刑罰中有死刑:(當然不是只有死刑)
強制性交、猥褻等而致被害人於死罪。
強制性交、猥褻等而故意殺被害人既遂罪。
殺人既遂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
強盜結合罪。
擄人勒贖既遂罪。
擄人勒贖既遂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罪。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而數量達二百公克以上者。
以強暴等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既遂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既遂罪。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第七條第一、二項既遂罪。
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六條之犯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或因而致被害人於死罪。
2.刑罰中沒有死刑:
罪名 |
最高刑罰 |
最低刑罰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而數量達二千公克以上者。 |
無期 |
七年以上有期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而數量達二百公克以上者。 |
無期 |
十年以上有期 |
以強暴等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既遂罪。 |
無期 |
七年以上有期 |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之罪,而栽種數量達一萬株以上者。 |
無期 |
七年以上有期 |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槍砲、彈藥既遂罪。 |
無期 |
七年以上有期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既遂罪。 |
無期 |
五年以上有期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既遂罪。 |
無期 |
七年以上有期 |
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等案件,被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其他使用不正之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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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刑事案件,報經院長核定者: 1.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 2.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介入公共工程之案件。 3.案情繁雜或社會矚目之貪污案件。 4.案情繁雜或社會矚目之賄選案件。 5.其他認為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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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兩個之所以沒有刑度,是因為牽涉法條很多(根本就是整部法律),但都不是死刑罪名。(其中最高的還是無期徒刑)
尤其是最後一個,根本就等於是「其他」項目…
簡單的說,這裡的重大案件,不必然等於「判決可能有死刑案件」,這之中包含很多不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因此拿這個數據來吹「因為沒有死刑所以OOXX」,本身就是個大錯誤!!
(可笑程度和拿竊盜案的數量來吹「死刑沒執行所以竊盜變多」一樣)
第二個笑點,因為這是「地方法院」的統計數字,而上述這些多數都是重刑案,所以不太可能在地院就判決定讞,因此表格所謂「實際以重大終結件數」中的「終結」,指的是地院經判決、裁定、撤回、和解或其他情形而結案者--簡單說就是地方法院已經審完了。
之後上訴與否,這個表格並沒有提供數據。
而「未結件數」就是指該年度(或月份)地方法院還在審理的案件數量。
第三個笑點,在於宣稱「525暴增到2300」,這是被告人數,但實際上地院判決之後有部份被告是無罪的,實際上應該扣除才是。
這也是警政署統計會用「案件」的犯罪率來看治安好壞的緣故,因為被告(甚至被害者)可能之後還會增加或減少,而一個案件一直都會是一個案件。
最大的笑點呢…
就
是宣稱因為人權團體的阻擋,使得死刑與無期徒刑的判決數變少,因此只好「重罪輕判」,把全體刑度往下壓,死刑變無期,無期變有期,造成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變
多,而且還是先從十年以上開始塞起,十年以上塞太多了,換塞二~十年,最後還是太多,所以再改塞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種用膝蓋想出來的笑話確實挺好笑的。
破解方法也很簡單,就是「法定刑期」,舉個例子來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這個罪當中,殺人的刑期是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有特殊得減刑事由(例如阿扁2007年用元首權施行的減刑),不然法官所能做的判決就是在該法定刑當中做選擇而已。
像該人宣稱的那種無限往下塞的判決方式,不存在於地球上的台灣,火星上的可能還有點指望。
以案件來論的話,一個案件除了正犯(一個或多個)以外,還可能有從犯(幫助犯),比如說某人殺人,提供某人凶器的也會變成該案的幫助犯,而且因為刑法的規定,就算幫助犯本人不知道有幫助之情也一樣是幫助犯。
幫助犯從屬於主犯,所以也是同一個案件,只是有減輕。
從該表格數字來看,自九十五年(2006)開始,死刑與無期徒刑的「總量」就是下降的,台灣有廢死聯盟,但沒有廢無期聯盟,因此法官判無期徒刑根本不會有什麼人權團體去理會,加上法官判決刑期受刑法法條的限制,因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變多,所代表的是輕刑犯的增加。
(因為只有輕刑犯才有機會被判兩年以下,那些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主犯就別作夢了)
而且有個很殘酷的事實是,台灣的犯罪案件佔大多數的是「竊盜」,在98年386075件刑案當中,有155151件是竊盜,佔40%,而暴力犯罪只有6764件,佔1.75%。
至於故意殺人罪,98年是826件,佔全般刑案的0.2%,暴力犯罪的12.2%,只相當於竊盜的0.53%。
要讓監獄空一點,只要檢察官和法官在「竊盜案」上多弄幾%緩起訴或緩刑,就比把所有重大刑案判輕更有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