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只要出現個殺人案件,反廢死的就會很快的跳出來展現三無神功。
對於台灣某些以對法律無知、對邏輯無能而感到光榮的人物,本人也只剩下一腳踹過去的興趣而已了。
所以本篇就對幾個固定戲碼做個評論~~
1.這種人難道不該死刑嗎?廢死個屁!
首先「殺人者死」是一種應報的價值觀,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殺人者就是應該被殺」這個價值,也因此就算有人(以其價值觀)說「不是」,反廢死者也沒有任何能力證明對方豪洨。
要知道,任何成文法、包括最古老的漢摩拉比法典當中都並非完全符合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主義,完全應報的主張只成立於想像當中,不是現實。
第二個是廢死和此類案件實際上無關,廢死主張的是「刑種」的移除,案件則偏重於「罪」,廢除死刑(或者其他刑),並不會讓有罪變成無罪。
就如同停止兩千元紙鈔流通也不會讓物價有所改變一樣,這是兩種完全不同層次的行為。
附帶一提,主張廢除死刑的法律上前提是「不管有無死刑都一樣」,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死刑,該發生的刑案就是會發生、不會發生的還是不會發生。
別忘了,台灣現在有死刑,以前也有死刑,但殺人案件卻從未從台灣島上消失。
2.啊~人犬團體一定不會讓他死的~~
某程度說是如此沒錯,不過理由大概不會是那些反廢死天兵自行腦補出來的那些。
以我為例子,我就算當了法務部長我也沒種簽執行令,不是因為我對天父耶和華、天兄基督的信仰堅定,也不是因為我學了釋迦牟尼的如來神掌,單純只是我不能確定這些人當中會不會有幾位到底下喊冤成功、請包公明鏡高懸地把我鍘了。
3.被害者的人權呢!
首先,死人沒人權。這是民法,不是刑法,和廢死與否更沒有半點屁關係。
至於為什麼要這麼設定?因為這麼設定下去世界會比較適合活人生存。(當然你如果喜歡殭屍橫行的世界……請找散華禮彌)
還是和廢死無關的一個刑法常識是,在這種情況下刑法處罰的是犯罪者「損害被害人生命權」的行為,至於被害人的權力損失,法律上有民事賠償。
也許會有人說命都沒了賠個屁錢(不少情況下還拿不到~因為不少殺人犯很窮),但是命拿命賠,被害者還是活不回來,連錢都沒理由拿。
反廢死者或許可以去研究一下,發明個能把活人的「命」轉移給死者的神器(陰陽令?),那麼賠償一說就有法律上依據了,因為民法對於可以回復的損害採取的是「回復原狀」哦!
同時,台灣有個法律叫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是在保障被害人或其遺族權益,而且保障範圍不只有殺人罪被害者。
4.有悔改之意,判兩年 OR 關個兩三年就出來了!
有沒有悔改之意是法官在看的,和廢死無關,還有~想豪洨法官沒那麼簡單。
同時,這宣稱還很不讀書,因為殺人罪的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拿掉死刑,也還剩下「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判得最輕的情況(十年)來論,申請假釋的基本年限也是五年。
這還是最輕的狀況,以廢死的前提來說,現在該判死刑的人在廢死之後被判的當然就是無期徒刑,以現在的刑法來說,無期徒刑的基本假釋年限是「二十五年」。
根本沒有什麼兩三年、五六年就能出來的事情。
同樣的戲碼還要演多久?沒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