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圖是這篇:
當然,民進黨裡面搞宣傳的弄出來的三隻小豬競選法其實也是同樣的目的,小孩子捐款的數額從來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小孩子捐款」這個行為,和學生、窮光蛋捐款一樣,這個行為可以聯想成「縱使力量微小亦要出力」,換句話說就是可以營造眾望所歸的氣氛(事實與否反正沒人知道),這點從民進黨開始玩這套三隻小豬競選法的情況就知道了。
一個戒嚴時期的宣傳老招,現在的民進黨還拿來用,真不知道到底是戒嚴進步還是民主退步……
(不過民進黨拿黨國戒嚴時期招數來玩的情況可不只這個,總之就是國民黨丟掉的招數民進黨撿起來用,一點也不浪費,環保無比。)退一百萬步來說,反正這招就是有宣傳效果,錢也拿到了,就算是戒嚴老招,反正國民黨又沒申請專利,民進黨撿來用又有何不可。不過事情當然沒那麼簡單,因為原版招數捐的對象是國家(雖然當時是黨國),民進黨版招數是捐給黨(正確說是候選人)。
捐款給國家,只要捐獻流程沒問題,那麼會喘氣的人都能捐,就算是死人也可以在還在喘氣的時候捐,因為捐給國家的錢「理論上」會成為國家公益的助力,而國家屬於人民全體,所以沒有圖利私人或黨的問題--用理論上是因為可能會有人A錢。
可是捐給黨或者候選人的金錢,顯然不會完全成為公益用途(不管是不是理論上),即使打著「讓某人選上可以讓國家更好」的旗幟,金錢在此也只能算是延伸功能而已,因為真正讓候選人選上的因素,是票而不是錢。
現實的情況是,如果不加以限制,政治獻金也可以是賄賂政客的黑錢。因此才有政治獻金法的出現。
政治獻金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申報機關是監察院,因此監察院或者內政部都有權在「三隻小豬事件」裡發言警告。
三隻小豬事件最早的起因是有家長帶三個小孩子(3歲!)拿撲滿捐給蔡英文(不管小孩子是不是自願的),監察院得知之後就說有違法之虞,然後民進黨馬上大肆宣傳監察院打壓小孩子,有違行政中立。
原來警告有違法這檔子事情有違行政中立,這麼說來,以後我騎車闖紅燈被攔下來,可以主張警察違反行政中立嗎?
(莫教授:學下來!以後被條杯杯攔下來可以這麼說,如果不靈的話請找民進黨算帳!)
監察院所說的「法」,指的是政治獻金法,這法當中的第七條規定了一些不能捐款的人和組織,其中第六款就是「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以現行的法律來說,未具有選舉權的人一般就是被法律認為判斷能力不完善的人,例如小孩子和受監護人(以前叫做禁治產),當然三歲的三胞胎也包括在內。
這一條當中還限制了其他人的捐款資格,例如大陸的人和組織、外國人等。
除了身分之外,政治獻金法也規定了個人和團體每年和每次選舉捐獻的額度,以單次選舉的一個候選人為例,個人每年捐款的上限是十萬,營利事業是一百萬。
蔡英文總部應該也知道這個規定,因此監察院警告之後馬上就有人打電話去監察院解釋沒有收這個錢,原本事件就該到此結束,不過民進黨還是拿起來大搞宣傳。
問題是小孩子的政治獻金原本就是違法,即使民進黨死命宣稱監察院只辦這個小案怎樣怎樣,還抬出蔡明忠來,說他曾經給馬英九一千五百萬政治獻金但監察院都不查、辦綠不辦藍云云,不過這個一千五百萬的出處是扁案律師說蔡明忠說的,除此別無證據,這證據也未免太傳聞了點。
換個例子來說,如果有人紅燈右轉被警察攔下來,他老兄能不能主張「林老師說隔壁老王上個月闖紅燈你沒去抓,怎麼可以抓我」?
腦袋正常的人都知道不行,即使不論老王闖紅燈有沒有林老師說以外的證據,你紅燈右轉還是事實。
更甭提被攔下來當時對著條子鞠躬哈腰,等逃過紅單、條子走了以後開始靠北條子是老王走狗了。(這種人人格要說沒問題還挺困難的)
明知收受小孩子政治獻金是違法,也清楚監察院的警告沒錯(實際上是可以直接開罰的,對於參選人是刑罰,對捐獻者而言則是捐款兩倍的行政罰罰鍰,當然刑罰需要經過法院),私底下更不敢收這筆錢,但還是拿這個違法行為出來當做台灣民主的歷程…..台灣民主的歷程是違法行為?
那~~~~
闖紅燈可以算是台灣民主的里程碑嗎?
該不會連殺人都可以是台灣民主的神主牌來著????
台灣的民主什麼時候得用違法行為來當見證啦?!
民進黨選舉的花招,還真是越來越把人民當白痴看了啊~~~= =